重庆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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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医保

适用人群:参加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简称“两病”患者)。

 

资格取得:

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是参保人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并诊断,诊断结论上传医保系统确认资格;

二是职工医保取得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两病”保障对象;

三是职工医保未享受特病待遇但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职工医保“两病”参保人在对其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

取得“两病”资格人员可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互认。

 

待遇保障标准:

1.按项目付费

不定点,重庆市医保定点医院均可使用,保障标准如下:

表中的一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二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一级二级三级是指医疗机构等级。

 

2.按人头付费

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的门诊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做变更,确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的,可到新的医院办理变更。

 

 

二、居民医保

 适用人群:参加重庆市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中国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指南标准,需长期门诊用药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简称“两病”患者)。

 

资格取得:

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是参保人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并诊断,诊断结论上传医保系统确认资格;

二是原居民“两病”患者或者取得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患者自动成为“两病”保障对象,职工医保取得高血压糖尿病特病资格人员可自愿申请成为“两病”保障对象;

三是居民医保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城乡居民“两病”参保人自动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职工医保未享受特病待遇但已经在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职工医保“两病”参保人在对其规范化管理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我市“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取得“两病”资格人员可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行互认。

 

待遇保障标准:

1.按项目付费

不定点,重庆市医保定点医院均可使用,保障标准如下:

表中的一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低危组及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二类管理对象是指:一级高血压中危组及以上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 一级二级三级是指医疗机构等级。

 

2.按人头付费

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本人“两病”的门诊定点医院。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做变更,确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调整的,可到新的医院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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